当前位置:首页>公开指南
广水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262号)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本局制作的政府环境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局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本局编制了《广水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广水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分类

  本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环境信息:机构职能、环保法规、政务公开、网上办事、行风建设、宣传教育、环保业务等七大类。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广水市环境保护局编制的《广水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目录》。

  2.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广水市环境保护局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广水市政府网站。

  (2)采用新闻发布会,利用报纸、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等媒体对部分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3.公开时限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有规定公开时间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时限公开。

  4.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

  (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环境保护规划;

  (3)环境质量状况;

  (4)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5)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6)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7)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9)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

  (10)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11)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12)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13)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14)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15)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

  (16)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1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生产、生活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1.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广水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信函、电报、传真、当面口头申请及网上申请由广水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受理。

  广水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办公地址:湖北省广水市应十大道143号。

  联系电话:(07226261448;传 真:(07226260928

  通讯地址:湖北省广水市应十大道143号,邮政编码:432700

  2.受理程序

  申请人向广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应填写《广水市环境保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其它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3.申请的方式

  (1)书面申请。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到广水市环境保护局受理机构口头提出申请,受理机构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由接待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邮箱地址:gshb6261448@163.com。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的申请手续。

  4.申请的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人对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有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的处理

  (1)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受理机构即时登记。

  (2)审查

  本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予以返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3)答复

  广水市环境保护局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信息内容或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局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③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信息不存在或不属于本局工作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或其它查找的方式和途径;

  ⑤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公开。

  6.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根据申请人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材料需复印、打印、刻录、拷贝,并使用纸张、磁盘、光盘等物品的,收取相应成本费用;邮寄、递送等方式送交材料将按照国家标准收取相应费用。通过其他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环境信息公开并需收费的,需批准后执行。

  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应申请人要求所发生的复制、邮寄、递送费用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届时请提供相关证明。

  三、申诉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广水市环境保护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受理机构未及时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部门:广水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7226261448

  办公地址:湖北省广水市应十大道143号;邮政编码:432700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附件:广水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