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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水市税务局公告
  • 发布日期: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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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7月20日,广水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广水市税务局。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办税和群众办事,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湖北省广水市永阳大道36号
  联系电话:0722-6261219
  邮政编码:432700
  二、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一)办税服务厅
  服务范围:各项涉税(费)事项受(办)理与税费征收
  办公地址:广水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联系电话:0722-6261505 
  (二)自助办税服务厅
  服务范围:自助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以及定额发票;自助办理网上申报、认证;缴纳社保费及相关票证打印
  办公地址:广安路应山办事处旁
  联系电话:0722-6261505 
  (三)办税服务厅延伸点
  服务范围:社保费征收及相关票证打印;定额发票发放
  1、办公地址:广办武元路11号     0722-6416230
  2、办公地址:郝店镇新建路268号     0722-6851216
  3、办公地址:杨寨镇方店街发展大道15号 0722-6621646
  4、办公地址:长岭镇旅游休闲街特1号     0722-6752366
  三、启用新的业务印章。
  7月20日起,原“湖北省广水市国家税务局、广水市地方税务局”印章废止,同时,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广水市税务局”印章。
  办税服务厅已启用新的“税收业务专用章”“征税专用章”“行政许可专用章”,前面均有“国家税务总局广水市税务局”字样。“税收业务专用章”主要用于办理申报、发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确认资料或出具文书时使用。“征税专用章”主要用于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销售凭证》等征收凭证时使用。“行政许可专用章”主要用于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使用。
  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期间,全市所有办税服务厅均正常为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涉税(费)业务。同时, 敬请关注合并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广水市税务局发布的相关公告,未发布公告事宜继续保持原机构运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水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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