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6日广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广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决定,接受潘旭因工作变动辞去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报广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并报经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