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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 发布日期:2015-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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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30日广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

广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决定对《广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听取和审议其他报告。”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向常委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经市长或者副市长签署。属于综合性的工作报告,由市长、副市长到会作报告;属于专题性的工作报告,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由所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三、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怍报告后,对是否同意工作报告进行表决。会议对报告不予通过的,常委会应责成有关单位对照会议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认真整改,并在以后的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

四、删除第二十九条。

五、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表决政府性投资计划报告,分项目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一府两院’其他工作报告,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人事任免案、撤职案、质询案,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决议、决定和其他议案,可以采用举手的方式表决,也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法律法规规定了表决方式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六、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于交付表决的事项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常委会会议表决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七、由于我市乡镇建制的变更,将议事规则中“乡镇办事处”一律修改为:“镇办事处”。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个别文字表述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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