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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清理整治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1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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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

广水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广水市公安局

广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件

广广字[2014]08号

关于集中清理整治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的通告

各乡镇、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的管理,切实维护好国家政治、信息、文化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国家综治办等七部委和广电总局相关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湖北省和随州市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集中整治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大力开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清理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工作重点 

查处和打击各电子市场、互联网、物流环节非法销售卫星接收设施行为,取缔本地存在的卫星设施非法安装服务机构;查处取缔未经批准擅自接收非法中央平台节目和超范围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行为;重点查处有线、无线网络和IPTV违规传送境外节目行为;取缔非法销售窝点,拆除非法安装的“卫星锅”设施。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私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立即停止使用,并在15—30天之内自行拆除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二、清理整顿的责任单位及职责

集中清理整治工作采取联合行动与分工协作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一)市广电局是打击“卫星锅”销售、安装和使用的归口管理的主导部门和协调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督查与管理;要会同市综治办、市工商、公安部门对有线、无线电视信号质量达标并覆盖区域内非法安装、使用“卫星锅”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严肃查处擅自接收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

(二)市综治办要将对非法卫星锅和境外卫星电视整治活动纳入基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日常工作范畴,具体明确各乡镇办事处在辖区内对非法“卫星锅”和境外卫星电视管控的责任人和相关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整治工作。

(三)市工商局(分局、所)负责依法严厉查处电子市场、互联网、物流环节非法销售“卫星锅”行为及未经许可传输境外卫星电视和视听节目行为,坚决取缔相关非法服务机构。

(四)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负责在清理整治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锅”和境外卫星电视活动过程中,对抗拒、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非法传送境外卫星电视、网络视听节目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及非法经营的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五)各乡镇办事处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统一部署,认真做好辖区内非法“卫星锅”和境外卫星电视清理整治工作。

(六)楚天视讯网络广水支公司和广水市无线数字电视公司在清理整治非法“卫星锅”和境外卫星电视行动过程中,要积极主动配合,主要负责协调保障工作和被拆卫星锅用户转入有线、无线电视网络工作,以确保电视受众收视权益。

三、清理整顿的处罚标准

(一)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十一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依据国家七部委《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法发[2007]38号)第二条规定,对于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十条规定,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擅自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和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对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2004]3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广电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进行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四、清理整顿的后续工作

凡有线或无线电视信号已覆盖的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在我市有线、无线电视信号确实无法通达的个别山区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锅”的用户,必须在我市启动国家直播卫星“户户通”工程后,由用户向市广电局提出申请,经复核属实备案后,由指定合法机构销售、安装和管理“户户通”设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咨询举报电话:0722—6232482(市广电局)    

0722—6288688(市工商局)

广水市综合治理办公室   广水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广水市公安局       广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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