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广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山城市规划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14-11-11
  • 浏览次数:
  • 字体:[ ]

各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广大市民:

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区范围的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和《应山城市规划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应山城市规划区下列场所及其周边100米以内的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含街道办事处)办公场所;

(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场所,通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军事设施、燃气管道、输变电设施;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

(七)城市公共绿地、公园等场地;

(八)市政府确定的交通繁忙路段。

二、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场所外,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下列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东起工业园区园标处,西至平洑大道,南起304省道,北至210省道八里岔、北关社区果木园路、红石坡社区老居委会、前河社区中华路、八一村八一路、三里河社区部队营房、清水桥社区市一中和翡翠山湖沿线,以上范围内及界线公路外侧向外延伸5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限放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六期间,可以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其它时间禁止燃放。

重大庆典活动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向公安部门申请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许可。

在限放区域的禁放时间,单位或个人在婚丧嫁娶和各类庆典宴会等活动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宾馆、饭店等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限鞭区域内,除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六期间可以设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外,其他时间禁止设立烟花爆竹销售点和储存点。

五、违反本通告行为的,由公安部门责令禁止燃放,收缴烟花爆竹,并予以处罚:

(一)在宾馆、饭店等社会公共场所违规燃放的,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5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

(二)在宾馆、饭店等社会公共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违规燃放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整改。违规燃放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三十条处5日以下行政拘留。

六、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公安部门对制止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从严处理。

七、全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必须做好本单位和下属单位机关、家属区的禁限鞭工作,要把禁限鞭工作作为每年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要进行责任延伸,实行奖惩兑现,自觉做好禁限鞭工作。市政府将对禁限鞭工作先进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奖励现金2000元;对禁限鞭工作不力、发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取消单位和主要领导的评先评优资格,并罚现金2000元,作为年度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定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单位、文明单位的重要依据。

八、本通告自2014年11月20日起施行。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打印 关闭
分享到: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