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后卫生监督部门应履行哪些职责 | ||
根据市政府关于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的有关要求,2013年1月15日,原由市卫生局交付市卫生监督局承担的餐饮服务、保健品、化妆品监管职能调整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卫生监督局及时理顺监管职能,明确监管职责,调整科室设置,公告执法依据和收费标准,依法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职能调整后,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卫生监督部门应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工作职能 (一)承担市卫生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规定交付的面向社会的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饮用水卫生、放射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专业人员的卫生监督执法任务; (二)承担卫生行政许可证颁发前申请的受理、预防性卫生审查、现场卫生审查审核,提出许可建议; (三)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开展健康相关产品的抽查和职业危害因素测定; (四)负责对辖区内食品、饮用水、化妆品生产、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或作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签发健康合格证明,对不合格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 (五)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负责对辖区内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按照程序,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负责对违法案件进行受理、立案、调查取证; (七)参与对危害公共卫生的中毒事件、重大疫情和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卫生监督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 (九)负责对法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十)承担市政府和卫生局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工作范围 (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1、具体职责:?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与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的预防性审查和卫生监督工作;?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日常性卫生监督工作(检查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管理档案,功能间卫生,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贮存,通风系统管理等);④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公共用品用具现场检测工作;⑤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⑥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重大活动公共卫生安全保障;⑦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职业禁忌人员调离的监督管理工作;⑧负责对辖区内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2、监管对象: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足浴、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厅、舞厅、音乐厅、网吧、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场所、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7类29种公共场所。其中:饭馆是指营业面积在200㎡以上且安装有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公共浴室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不包括婴儿洗浴;理发店不包括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美容店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游泳场(馆)不包括婴儿游泳馆;商场(店)、书店是指营业面积在200㎡以上的安装有空调装置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商店)、书城、书吧、书店等,不包括农贸市场;公共交通工具的监管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等。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1、具体职责:①负责辖区内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和管理工作; ②负责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单位的预防性审查和卫生监督工作;③负责辖区内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日常性卫生监督工作(检查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管理档案,供水设施、涉水与消毒产品等);④负责对辖区内供水单位职业禁忌人员调离的监督管理工作;⑤负责对辖区内的供水单位,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⑥ 负责对辖区内饮用水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2、监管对象:集中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涉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等。 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 (三)医疗卫生监督 1、具体职责:①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医务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注册卫生监督工作;②负责对辖区内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工作;③负责辖区内医疗广告监督管理工作;④负责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2、监管对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村卫生室等。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单采血浆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 (四)学校卫生监督 1、具体职责:①负责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与托幼机构教学及生活环境的卫生监督工作;②负责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与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工作;③负责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与托幼机构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④负责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与托幼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的卫生监督;⑤负责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与托幼机构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⑥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导工作;⑦负责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与托幼机构教学环境、生活环境卫生监测;⑧负责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与托幼机构违反学校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罚意见。 2、监管对象: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学校课桌椅卫生标准》、《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电视教室座位布置范围和照度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中小学校教室采暖温度标准》、《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等。 (五)传染病防治监督 1、具体职责:①负责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等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疫情控制措施、菌(毒)种管理使用等情况卫生监督工作;②负责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罚意见。 2、监管对象:辖区内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废物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办法》等。 (六)职业卫生监督 1、具体职责:①负责辖区内职业病健康检查机构卫生监督工作;②负责组织辖区内涉及职业危害企业作业人员职业卫生健康体检监督工作;③负责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④负责对辖区职责范围内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罚意见。 2、监管对象: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等。 (七)放射卫生监督 1、具体职责:?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与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项目预防性审查和卫生监督工作;?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日常性卫生监督工作(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工作人员证,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放射诊疗设备质量控制,放射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放射诊疗管理档案等);④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场所现场检测工作;⑤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⑥负责对辖区内违反放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⑦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放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监管对象: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医用X线诊断放射防护卫生及影像质量保证规定》、《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用诊断X线卫生防护标准》等。 (八)消毒卫生监督 1、具体职责:①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卫生监督工作;②负责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等)环境、场所、产品现场检测工作;③负责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消毒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2、监管对象: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准》、《湖北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等。 (九)预防性健康检查卫生监督 1、具体职责:①负责制定辖区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计划;②负责对辖区内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卫生监督工作;③负责组织辖区内食品及其相关行业从业人员、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期间的健康检查;④负责对健康检查合格者签发健康合格证明,对不合格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 2、监管对象: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食品及其相关行业从业人员、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等。 3、法律依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十)卫生应急工作 1、具体职责:①负责制定辖区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工作计划;②负责组织本单位卫生应急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培训和演练;③负责辖区内职责范围公共健康危害事故、传染病疫情、医疗机构放射事故、生物恐怖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④负责收集与上报卫生应急事件监测信息。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十一)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1、具体职责:①负责制定本单位卫生监督人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②负责督导检查各科室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并进行考核;③负责对本单位内部管理工作作出评价,提出建议;④负责对卫生监督员、卫生监督协管员的执法行为、文书制作、着装、证件与证章的使用进行稽查;⑤负责投诉和举报调查处理工作。 2、监管对象:卫生监督员、卫生监督协管员。 3、法律依据:《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移交,实质是两个执法主体的同步加强、双向加强、整体加强。今后,市卫生监督局将进一步更新观念,转变思路,站在新的高度,拓宽发展思路,认真做好职能调整后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O一三年五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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