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水市广水供水公司供水成本的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 ||
我分局接受随州市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的委托,根据广水市广水供水公司《关于广水市广水城区供水价格调整的请示》,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有关规定,组成成本监审小组,对广水市广水供水公司供水成本进行了监审。 一、成本监审项目 (1)监审项目 广水市广水供水公司供水成本。 (2)基本情况 广水市广水供水公司成立于1979年,隶属城乡供水办公室,负责我市广水城区生活、生产、经营等用水的国有供水企业,现有职工169人,其中在职职工119人,退休50人。公司下辖水厂、营业所、供销营业部、户表工程队、稽查队、校表站、安装队等基层单位。 该公司2012年末,总资产2991.25万元,总负债3719.41万元,所有者权益-728.16万元。现水厂日供水规模2万吨。目前实际日均供水量约0.84万吨,日均售水量0.53万吨。DN75供水管网总长51.2公里,供水人口约6.8万人,现有用户13308户。 经调查,该公司2010-2012年售水量分别为196万吨、200万吨、180万吨;年售水收入分别为274万元、282万元、282万元。2010年-2012年供水量分别为329万吨、324万吨、296万吨。其管网漏损率分别为27.56%、25.32%、28.02%, 三年平均管网漏损率26.97%。 各类用户售水量占总售水量的比例每年分别为: 2010年居民生活用水占81.48%;经营用水占8.82%,生产用水占9.7%; 2011年居民生活用水占78.91%;经营用水占11.20 %,生产用水占9.89%; 2012年居民生活用水占77.70%;经营用水占11.3%,生产用水占11%; 各类用户三年平均的售水量占总售水量的比例分别为: 居民生活用水占79.36%;生产用水占10.44%,经营服务用水占10.20%。 广水市物价局广价[2004]3号文该公司现行各行业水价(不含水资源费)分别为:居民生活用水1.30元/吨,生产用水1.50元/吨,商业用水1.80元/吨,高塔用户在原水价基础上增加0.2元/吨。 二、成本监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 4、《关于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7]1219号); 5、国家发改委《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 6、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暂行办法》(鄂价成规[2011]15号); 7、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鄂价成规[2013]45号); 8、广水市广水供水公司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财务报告。 9、广水市广水供水公司提供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 10、调查审核取得的有关资料。 三、成本监审程序 (一)成立监审小组对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 (二)按照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及有关规定对供水成本进行审核; (三)对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实物进行实地监审; (四)对成本核增核减的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 (五)按最终核定的成本数据填列成本核定表。 四、成本核算方法 此次对市广水供水公司的供水成本进行审核,我们按照国家发改委《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中规定的供水成本费用构成项目,对企业实际发生并经有关部门审计和认可的,我们予以认可;对国家有财务制度规定、价格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核增、核减;对国家没有相关规定和未经相关部门认可的,按社会平均成本或同行业成本费用水平进行比较分析,以说明成本费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五、市广水供水公司供水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其理由 经审核,该公司申报的2010年-2012年的制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与我们监审的情况一致,存在的差异主要是管网漏损率和供水成本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1)该公司报表反映的各年及年均供水成本、吨水成本分别为: 2010年供水成本669.30万元,吨水成本3.41元; 2011年供水成本706.65万元,吨水成本3.53元; 2012年供水成本734.37万元,吨水成本4.08元; 三年年均供水成本703.44万元,吨水成本3.67元。 (2)经我们审核后,其各年及年均供水成本、吨水成本分别为: 2010年供水成本486.46万元,吨水成本1.80元; 2011年供水成本548.27万元,吨水成本2.06元; 2012年供水成本540.81万元,吨水成本2.22元; 三年年均供水成本525.18万元,吨水成本2.02元。 具体管网漏损率和成本费用审增、审减项目及理由分述如下: 1、该公司上报的2010年-2012年管网漏损率分别为25.72%、24.44%、24.13%,我们审核时管网漏损率依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文中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按18%核定。 2、人员工资:年均核增28.61万元。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文中有关城市供水企业人员标准的规定,据实核定该公司各岗位人员定额。工资按各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均工资标准计算,2010年-2012全市在岗职工三年年均工资为23940元。此项年均核增28.61万元。 3、职工福利费:年均核增8.28万元。 职工福利费按照审核后的各年人员工资的14%计提。则年均职工福利费核增8.28万元。 4、工会经费:年均核增0.42万元。 工会经费按照审核后的各年人员工资的2%计提。则年均工会经费核增0.42万元。 5、社会保障费:年均核减2.11万元。 社会保障费包括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计提比例分别为工资总额的12%、20%、6%、2%、1%、1%。我们以审核后的各年人员工资为基础,按上述比例42%计提社会保障费,则年均社会保障费核减2.11万元。 6、固定资产折旧:年均核减55.08万元。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文中第十九条的规定,当实际供水量不低于设计供水量的,按照本期折旧核定;当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时,核定折旧=本期折旧×[实际供水量÷(设计供水量×60%)]。 经核实该公司2010年、2011年、2012年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则每年核定折旧均按以上公式计算。 审核后的固定资产原值2010年-2012年分别为1688.42万元、1856.26万元、1931.31万元。我们在审核时,是按成本监审规范中规定的分类计提折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残值率4%,折旧年限房屋40年、净水构筑物30年、管网25年、专用设备18年、其他固定资产8年。则年均核减固定资产折旧55.08万元。 7、其他制水费用:年均核减30.01万元。 主要扣除与制水无关的费用。 8、职工教育经费:年均核减1.49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审核后的各年人员工资的1.5%计提。则年均职工教育经费核减1.49万元。 9、修理费:年均核减42.35万元。 修理费按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计提。则年均修理费42.35万元。 10、业务招待费:年均核减21.02万元。 该公司申报的业务招待费是其账面实际发生的费用,而我们在审核时,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文中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按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来计提。则年均业务招待费21.02万元。 11、管理费:年均核减15.20万元。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文中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此费用不得计入供水定价成本。则年均核减15.20万元。 12、无形资产摊销:年均核减1.61万元。 土地使用权费按有效使用期限平摊计入。则年均核减1.61万元。 13、财务费用:年均核减9.69万元。 该公司2010年-2012年长期贷款分别为1790万元、2490万元、2490万元,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文中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还贷期计算年平均贷款利息。则年均核减9.69万元。 14、其他费用:年均核减37万元。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文中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扣除不得计入供水成本的费用。 通过以上审核,市广水供水公司年均供水成本为525.18万元,实际核减成本141.26万元。 六、定价成本 通过以上成本监审,该公司年供水总成本为525.18万元,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文中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其供水定价单位成本为2.02元(该成本为不含税和利润单位成本)。 七、需要说明的事项 1、被监审单位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成本监审结论仅为本次价格制定服务,未经同意不得另作其他用途。 3、成本监审机构和成本监审人员与被监审单位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各方没有利害关系。
二O一三年七月十日 广水市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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