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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实施居民阶梯电价试行方案的有关政策宣传
  • 发布日期:2012-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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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物价局  广水市电力公司

 

关于湖北省实施居民阶梯电价试行方案的有关政

 

策宣传

 

实行居民阶梯电价,是湖北省物价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要求,在召开居民阶梯电价听证会的基础上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实施的。现将有关政策宣传如下:

一、居民阶梯电价电量基础及电价标准

第一档电量为0至180千瓦时(简称为基础电价)电价保持现行标准不变,即0.57元/千瓦时。

第二档电量为181至400千瓦时,电价比基础电价提高0.05元/千瓦时,即0.62元/千瓦时。

第三档电量为401千瓦时及以上,电价比基础电价提高0.30元/千瓦时,即0.87元/千瓦时。

二、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我省的居民电价平均提价水平2.2分/千瓦时调整。

三、对低收入群体的电价优惠

我省对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月设置10千瓦时免费用电基数,免费用电基数包含在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量基数内。免费用电基数优惠电费采取先收后返方式,每户每月10千瓦时电量按扣除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电费金额退费。由供电单位划转给民政部门,再由民政部门发放到城镇“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上述金额每半年集中返还一次。

四、执行时间

上述政策从7月1日起执行(8月份抄见电量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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