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5日广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广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决定:接受刘旭东辞击广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广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